2017/11/24更新:
後來找到願意接手拍攝的攝影師(全家福成品分享在這篇),因此沒有產生額外的損失;攝影師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已加倍退還訂金,雙方達成和解。事件時間軸整理如下,對事發過程有興趣的人可以拉到後面看原文。
【2017/11/14】
我與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就合約無法履行的後續處理意見不同。【2017/11/15】
我在個人部落格及PTT GetMarry版、WeddingDay W姐妹會平台發文說明事發經過。【2017/11/17】
我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2017/11/22】
我收到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的訊息,為無法履約道歉,表示願意負擔攝影棚及造型師訂金損失,並提供其他補償。我回覆由於已經找到新的攝影師,沒有損失攝影棚和造型師的訂金,因此不會對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提損害賠償;並告知已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願意加倍返還訂金之一倍並負擔民事訴訟費用,將會向法院撤回民事起訴。
【2017/11/24】
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將訂金之一倍新台幣2,500元及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匯至我的帳戶,並再次為無法履約道歉。雙方達成和解。以下是事發經過,於2017/11/15發表。
被三個月前下訂的攝影師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告知預定時間早已接了其他工作,所以沒辦法幫我服務,也不願提供任何賠償,只肯退還訂金。我找他拍的是全家福的案子,但這位攝影師也有接拍婚紗,決定在這裡分享這段不愉快的經歷,給還在尋找攝影師的各位一個參考。下面附上我和攝影師完整對話,已將其他廠商、朋友及雙方個人資料馬賽克,昨天剛收到這個消息時情緒激動,對話中或許有點語無倫次,請見諒。
https://www.ptt.cc/bbs/GetMarry/M.1510727390.A.83E.html
【2017/7/25】
家人們平常住在國外,想趁著年底回台參加我婚禮的機會拍一次全家福,於是我在臉書聯繫了攝影師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詢問是否有接全家福的拍攝以及報價。當時家人回台時間還不確定,有告知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之後會再確認拍攝日期。
【2017/8/5】
和家人討論後決定在2017/12/23拍攝,但我同時也在找造型師,知道那天是婚禮的大日子,擔心攝影師已有其他工作,便提出另一個日期(2017/12/25)一併詢問,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回覆2017/12/23可以接我的案子。
【2017/8/8】
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傳送報價單給我,並提供訂金匯款帳戶。
【2017/8/9】
我支付訂金新台幣2,500元,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回覆已收到。
【2017/8/16】
我簽名回傳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寄來的報價單,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說臉書訊息看不到附件,提供Email信箱,我寄出後他回覆已收到。
【2017/9/10】
因為沒有再收到正式合約,雖然報價單上載明「本單經簽後,如雙方未另訂合約書,則由本單代替之,其效力相同」,但報價單上僅有報價日期,沒有寫拍攝日期,於是我詢問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是否會再另簽正式合約,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回覆報價單就等同正式合約。
我還是不太放心,又再度在訊息內和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確認一次拍照日期和時間,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詢問拍攝地點,因當時還在等待攝影棚回覆檔期,僅告知是找台北市的攝影棚,地點會在確定後跟他說。
【2017/9/17】
告知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攝影棚地址,之後就沒有再聯繫。
【2017/11/14】
收到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的訊息,說2017/12/23早就安排了其他工作,但助理沒有提醒他,問我們能不能改到當時詢問的另一個時間2017/12/25,或是退訂金。我告知時間沒辦法更改,希望他能協調看看,但他回覆他另一份工作確定無法更改,我只能選擇退訂金或改期。我要求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解除合約時一併負擔攝影棚和造型師的訂金,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表示因合約沒有寫這部分,所以他只會退他收到的訂金新台幣2,500元,如果我們願意改期,會再送我們修圖。
我們告知時間已沒有辦法更改,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回覆「時間還早,還可以協調時間吧?」但一開始就已經跟他說過家人是從國外回來,行程早在我們和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確定時間後就安排好,有些家人拍攝當天早上才到台灣,有些隔天就要離台,實在是沒有其他時間可以安排。
(我收到訊息的當下太生氣,忘記跟他說家人返台和離台時間的問題,但我認為已經約定好的事情,無論另一個時間我有沒有辦法配合,都不是我「應該」要去配合他的。)
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詢問是不是可以將拍攝時間順延一週,但隔週就是我的婚禮,時間也沒辦法配合。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表示他能做的只有改期或者退訂金,如果改期的話他會再加送我們價值新台幣2,000元的兩張修圖(而我回傳的那張報價單上寫的修圖價格是新台幣500元/張)。
我們沒辦法接受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提出的方案,還是希望他能賠償我們因他違約造成的損失,他請我們提供銀行帳戶,對帳後,他退回當時收的訂金新台幣2,500元。
我國民法第226條載明:「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我國民法第249條亦對訂金(法律用語為「定金」)作下述規範: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因此,雖我和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雙方未於合約中約定違約金條款,但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因個人因素提出解約,有債務不履行的事實,若我方因為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的違約造成損失,有權依民法第226條向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請求損害賠償。另外,就已支付的訂金部分,也可以依據民法第249條第三款向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請求加倍返還。
我覺得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的處理方式很沒有誠意,他身為違約方,只肯退回當時收的訂金,等於完全沒有損失;而我卻得在這麼緊迫的時間內再次尋找風格適合且檔期能配合的攝影師。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也有在接婚紗拍攝的case,若之後有人喜歡他的風格,想找他拍攝,請記得除了報價單外,務必要求他提供正式合約,並注意合約中是否有載明他(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的違約責任。
我覺得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的處理方式很沒有誠意,他身為違約方,只肯退回當時收的訂金,等於完全沒有損失;而我卻得在這麼緊迫的時間內再次尋找風格適合且檔期能配合的攝影師。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也有在接婚紗拍攝的case,若之後有人喜歡他的風格,想找他拍攝,請記得除了報價單外,務必要求他提供正式合約,並注意合約中是否有載明他(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的違約責任。
廠商名稱:宋裕書Sung Phot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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